(2017)冀11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张志宽、栗彦双、张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张志宽,栗彦双,张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振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个金部客户经理。被告:张志宽,男,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孙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栗彦双,女,汉族,武强县北代乡栗庄村人,现住住本村。被告:张千,男,汉族,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宽、栗彦双、张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彦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