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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卫红、黄旺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卫红,黄旺生,吏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卫红,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黄旺生,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吏桃英,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旺生、吏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旺生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肖卫红偿付借款160,000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责令被执行人吏桃英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对黄旺生向肖卫红偿付借款16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黄旺生、吏桃英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旺生、吏桃英在银行帐户上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旺生、吏桃英在银行帐户上存款164,6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