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乐华、陈小娣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华,陈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赣0111执444号被罚款人:乐华,男,汉族。被罚款人:陈小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乐华、陈小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乐华、陈小娣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乐华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陈小娣罚款人民币1万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