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传树、张永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树,张永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51号之二申请人:李传树,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永振,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申请人李传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的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传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永振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价值33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