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1088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088号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32273987L,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柳莺苑30幢。法定代表人:鲍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