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志生与梁树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生,梁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605号申请执行人林志生。被执行人梁树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450元、执行费1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树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26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绍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