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虎与被告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虎,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公安局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320号原告:何虎,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保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144865243。法定代表人:周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国,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古蔺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庆华,局长。原告何虎与被告古蔺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何虎于2017年5月17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虎撤诉。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