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0108民初1857号之三原告: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五指山路6号明珠大厦1305室。法定代表人:郑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129号滨海花园小区19幢601房。法定代表人:孔繁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灏,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06元,减半收取计52553元,由原告海南智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knaz9mqhnynzxstgm7审 判 长 倪胜源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林小燕书 记 员 刘 慧速 录 员 周柳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