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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梁某、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佟某,梁甲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84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梁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佟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梁甲某,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思、郭孟,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佟某、梁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证据不足,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佟某、梁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韶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