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梁某、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佟某,梁甲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84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梁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佟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梁甲某,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思、郭孟,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佟某、梁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证据不足,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佟某、梁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韶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