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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开茂与被告刘彬、任小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茂,刘彬,任小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008号原告:蒋开茂,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任小琼,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四川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开茂与被告刘彬、任小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起诉来院。5月17日,原告蒋开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蒋开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开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开茂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