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雪梅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梅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特14号申请人:张雪梅,女。申请人张雪梅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雪梅称,其于2017年5月因皮肤疾病回家就医,听父母反映其被法院宣告失踪,现请求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民特27号民事判决:宣告张雪梅为失踪人。2017年5月17日,被宣告失踪人张雪梅请求撤销宣告失踪。本院认为:张雪梅现已重新出现,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故对其要求撤销宣告张雪梅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民特2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