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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雪梅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梅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特14号申请人:张雪梅,女。申请人张雪梅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雪梅称,其于2017年5月因皮肤疾病回家就医,听父母反映其被法院宣告失踪,现请求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民特27号民事判决:宣告张雪梅为失踪人。2017年5月17日,被宣告失踪人张雪梅请求撤销宣告失踪。本院认为:张雪梅现已重新出现,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故对其要求撤销宣告张雪梅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民特2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