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兴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福明、厦门联飞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兴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林福明,厦门联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295号原告:厦门市兴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伏里31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郑秀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黄琳,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厦门联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中亚工业城锦园西二路9号1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林雪兰。原告厦门市兴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明、厦门联飞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人民陪审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