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宋建文与洪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文,洪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902号原告:宋建文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洪迅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宋建文诉被告洪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宋建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建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洪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宋建文负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