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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与朱以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朱以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434号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负责人:王焕德,男,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朱以葵,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永章,景东彝族自治县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与被告朱以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井村大柏树组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