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治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刑初119号被告人段治伟,男,1983年4月25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随县;涉嫌重婚罪。辩护人乔刚,律师。自诉人以被告人段治伟犯重婚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简述自诉人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由)。本院认为,……(简写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内容。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表述为:“准许自诉人×××撤诉。”第二,按撤诉处理的,表述为:“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