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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刑初24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3月27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月29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在蕲春县漕河镇民生广场二楼其经营的蕲春县欣欣电玩城内摆放六座捕鱼机二台和连线机两组共16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约一万元。2015年8月10日被本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将捕鱼机和连线机扣押。2015年9月24日,张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在蕲春县漕河镇民生广场其经营的欣欣动漫城内摆放六座捕鱼机二台、连线机两组共十六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一万余元。2015年8月10日蕲春县公安局民警对欣欣动漫城进行检查,并将捕鱼机和连线机扣押。2015年9月24日,张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委托蕲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张某1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捕鱼机2台,每台六座。连线机2台,每组八台,共16台。2、书证(1)张某1的个人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生于1972年10月20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两份。证实张某1于2015年9月24日向漕河派出所投案,称其系蕲春县欣欣电玩城法人代表。(3)娱乐经营许可证一份。证实蕲春县欣欣电玩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张某1。(4)黄冈市公安局文件黄公通字[2010]01号以及方某、李某二人的工作证复印件。证实蕲春县公安局方某、李某具备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资格。3、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1开设赌场的事实。(1)张某(系被告人张某1儿子)证实:2015年8月10日下午16点多,有民警到欣欣动漫城进行检查,发现有捕鱼机和连线机,还有人在玩捕鱼机和连线机,就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了。动漫城有六坐的捕鱼机二台,连线机有两组,每组八台。游戏结束后,捕鱼机和连线机按分值换算成现金数额存在磁卡中,我按磁卡中的钱数退还给玩游戏的人。动漫城法人代表是我爸爸张某1,动漫城正式营业是从7月12日开始。(2)证人范某、朱某、游某,贡某、高某、夏某、刘某、徐某2均证实:2015年8月10日下午在欣欣动漫城玩赌博机进行赌博,动漫城内大的捕鱼机有六七台,“龙某”之类的连线机有十二、三台。与法庭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4、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在三路民生广场三楼开了一家欣欣电玩城,并在电玩城内设置有赌博机,欣欣电玩城只有文体局给我办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的没有办理,没有正式开业,是从今年七月份开始试营业的,法人代表是我。店内有两台六座式捕鱼机(每台有六个独立的单元可以同时供六个人赌博),还有十六台连线机(分为两组,每组八台,每组可供八个人同时进行赌博)。电玩城刚开始是亏本,后来每天能够盈利两千元,当然也有亏本的时候,试营业约二十天,盈利约一万。5、鉴定意见蕲春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2015]第017号结论:以下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六座捕鱼电子游戏机二台、标注为DONGMANYOUXI和STREET字样的连线机两组(每组八台)共计一十六台。6、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8月10日,蕲春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民警对漕河三路民生广场三楼欣欣电玩城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扣押16台连线机和二台六座捕鱼电子游戏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1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全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陈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