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海清与袁学宝、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清,袁学宝,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清,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执行人:袁学宝,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刘娟,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清与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海清60980元。但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一案件中冻结。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海清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海清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袁学宝、刘娟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刘海清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