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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高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高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86号1-3楼。法定代表人:赵广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号。经营者:孙红平,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高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淳区维纳斯婚纱摄影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孙红平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红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学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