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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牛小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明,牛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马东明。被执行人牛小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牛小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小财名下拥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第35幢1单元22层12202号(房产买卖合同号:长房XA2010-2376,预售证号:西长房预售证第08022号)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小财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第35幢1单元22层12202号(房产买卖合同号:长房XA2010-2376,预售证号:西长房预售证第08022号)。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