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瑞高、黄绍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高,黄绍丰,黄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瑞高,男。被执行人黄绍丰,男。被执行人黄艳花,女。申请执行人黄瑞高与被执行人黄绍丰、黄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瑞高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瑞高偿还借款25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经查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艳花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27000元(已冻结7689.45元);查封被执行人黄绍丰所有的桂LAHS2**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发现该车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廖大功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立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