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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寿贵与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寿贵,李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188号原告:邱寿贵,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新疆福海县。被告:李俊杰,男,汉族,约35岁,个体经营者,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邱寿贵与被告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现原告要求撤诉,已经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寿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寿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邱寿贵承担。审判员  闫宏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