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莹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06号原告:王莹,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8号.负责人:刘美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兰,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莹与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莹承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