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晓波、吴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晓波,吴颍,周东辉,王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19号原告: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1535-4,住所: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基,职务:董事长。被告:周晓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告:吴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被告:周东辉,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被告:王新玲,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颍上县。原告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波、吴颍、周东辉、王新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晓波涉嫌刑事犯罪,现已刑拘,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光审 判 员 潘光林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