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秀玲申请执行王守明、燕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玲,王守明,燕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崔秀玲,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守明,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燕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崔秀玲申请王守明、燕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守明、燕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