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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416范娟与沈赛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娟,沈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3416号申请执行人范娟,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沈赛龙,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范娟与被执行人沈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范娟借款50000元,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