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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安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安联科技有限公司,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2民初1055号原告吉林市安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昕委托代理人孙行国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忠成委托代理人丁国强原告吉林市安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佰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行国,被告委托代理人丁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15KW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服务采购供应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58000.00元的合同造价,如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7400.00元(158000.00元×30%)履行违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上述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在我村安装的太阳能发电系统,造价1580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太阳能工程涉及到国家补贴,当时约定补贴手续由原告方办理,至今未予以办理。原告施工的工程合同约定日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不符,相差一半。2、该工程当时涉及到接待中心的房盖,并且原告保证房盖不漏,但现在房屋漏水,要求修复。故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5KW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服务采购供应合同书1份,签订时间是2015年8月13日,由原、被告双方签订。证明被告购买15KW光伏发电系统价格是158000.00元,由我方免费安装,合同并约定原告方安装完后一个月内全额付款,逾期付款最高按30%计算违约金。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15KW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服务采购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15天内发货到被告指定安装地点,安装调试并网完毕后30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158000.00元;设备材料到货后5天内,乙方开始安排施工。合同中还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合同款超过三天,自第四天起,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30%。而且光伏发电涉及国家补贴,所需手续由原告协助被告办理。在原告工程施工完毕后,现该发电系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安装调试并网完毕后30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58000.00元,庭审中经询问被告光伏发电系统已经投入使用,说明安装调试并网已经完毕,原告已经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第四条之间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光伏系统的价款158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原、被告双方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约定了计算方法,原告要求按合同总价款30%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7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称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涉及到国家补贴由原告办理与原告安装的光伏设备造成房屋漏水等原因拒绝付款,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安装的光伏发电设备造成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至于安装的光伏设备是否涉及补贴,是由国家政策予以调整,应由被告根据国家政策向相关部门予以申请,涉及到需要原告予以协助的,原告应及时予以协助,故被告的辩由缺乏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市安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58000.00元及违约金47400.00元,合计205400.00元。案件受理费4390.00元减半收取2195.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光社区村委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