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祝树荣介绍、容留卖淫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622刑初8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XX,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文化,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飞达宾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2017年3月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XX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祝XX在自家经营的肇源县古龙镇飞达宾馆一楼108、109号房间分别容留卖淫女霍XX、袁XX向嫖娼男子彭X、包XX卖淫,并与嫖娼男子讲好嫖资价格为50元钱,祝XX收取包XX一百元嫖资因无零钱未来得及找50元钱,对彭X的嫖资还未来得及收取,霍XX与彭X、袁XX与包XX刚发生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不久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飞达宾馆时,将藏匿于飞达宾馆前院厢房内的祝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人包XX、袁XX、彭X、霍XX的证言;被告人祝XX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讯问及出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XX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祝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XX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焦 健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