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香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香,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明香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97350.5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明香后,原告返还被告郝成立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和现金共计34516.1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权利人李明香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共计97350.5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