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忠华、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华,苏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苏建军,男,汉族,住象山县。刘忠华与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苏建军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刘忠华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建军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刘忠华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实际执行费9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