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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翁玉敏、董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翁玉敏,董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隆化县。被执行人:翁玉敏,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董桂莲,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翁玉敏、董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翁玉敏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东兴分理处账户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董桂莲在隆化县章吉营信用社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