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翁玉敏、董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翁玉敏,董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地址隆化县。被执行人:翁玉敏,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董桂莲,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翁玉敏、董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翁玉敏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东兴分理处账户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董桂莲在隆化县章吉营信用社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