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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建阳与贺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阳,贺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706号原告:方建阳,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郑小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小燕,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原告方建阳诉被告贺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建阳的委托代理人郑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贺小燕多次向原告方建阳借款。2015年3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400000元。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建阳借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不超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贺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