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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秀敏与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敏,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559号原告刘秀敏,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被告吕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秀敏与被告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敏诉称,2016年1月30日,被告吕杰向原告刘秀敏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1分,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何翠玲、狄长领作证。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杰与案外人何翠玲、狄长领组建柘城县天伦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8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6年1月30日经吕杰与何翠玲、狄长领协商,该借款由吕杰偿还,并由吕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经商需要,由柘城县天伦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杰、法人代表兼经理狄长领、总经理何翠玲三人协商通过,2015年8月份所欠刘秀敏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由吕杰偿还,月息1分,计划于2017年元月30日还清本息。欠款人吕杰,身份证号,证明人何翠玲、狄长领,2016年元月30日”。此后,被告吕杰于2017年1月给付原告刘秀敏借款利息10000元,2017年5月1日给付原告刘秀敏借款利息20000元,原告对下欠本金及利息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被告吕杰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杰与案外人何翠玲、狄长领借原告刘秀敏2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该款由被告吕杰偿还,原告表示同意,并由吕杰向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欠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00元及下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秀敏借款2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按月利率10‰,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0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