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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二磊、胡宇杰与赵建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磊,胡宇杰,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异82号申请人:徐二磊,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胡宇杰,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5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宇杰与被执行人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7)沪0117执恢6号】,申请人徐二磊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徐二磊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二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二磊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审 判 长  徐晓枫审 判 员  施建跃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