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旬邑县某单位职工,住该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太村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太村镇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2017)陕0429执3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1250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款12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