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聪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聪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66号罪犯王聪明,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获考核分2680分,共获表扬4次。该犯本次减刑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聪明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聪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聪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