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灿砥与王云钦、陈红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砥,王云钦,陈红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066号原告:陈灿砥,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平娟,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原告陈灿砥之女。被告:王云钦,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红俤,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灿砥与被告王云钦、陈红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灿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钦、陈红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灿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云钦、陈红俤偿还陈灿砥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从2014年2月22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8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2、王云钦、陈红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灿砥与王云钦、陈红俤系同村邻居,王云钦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8月8日分别向陈灿砥借款40000元、30000元,王云钦向陈灿砥出具借条2张,载明:借款金额70000元,月利率2%。嗣后,王云钦、陈红俤以各种理由未还款,为此,提起诉讼。陈灿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借条2张,内容分别载明:①“借条云钦兹向陈灿砥借人民币40000元2014年2月22日借现金四万元月利息2分借款人:王云钦”;②“借条云钦兹向陈灿砥借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8日借现金叁万元月利息2分借款人:王云钦”;旨在证明:王云钦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8月8日向陈灿砥借款70000元的事实。二、王云钦、陈红俤的户籍证明,旨在证明:王云钦、陈红俤系夫妻关系。经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王云钦与陈红俤系夫妻关系,陈灿砥与王云钦、陈红俤系同村邻居。王云钦向陈灿砥要求借款,陈灿砥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8月8日分别向王云钦支付现金40000元、30000元,王云钦为此作为借款人向陈灿砥出具借条2张,分别载明借款金额40000元、30000元,月利率2%计息和借款之日的借款。嗣后,陈灿砥对借款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本案陈灿砥与王云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云钦向陈灿砥出具的借条为证,且王云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为此,陈灿砥主张王云钦向其借款70000元的事实可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陈灿砥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王云钦偿还借款,王云钦对陈灿砥的诉讼请求未作书面或口头辩词予以反驳。因此,陈灿砥要求王云钦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陈灿砥诉讼尚以该笔借款属于王云钦和陈红俤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陈红俤对此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王云钦借款是与陈红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且陈红俤未到庭进行抗辩,因此,陈灿砥提出王云钦、陈红俤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云钦、陈红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付陈灿砥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王云钦、陈红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魁钰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