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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祖秀、何荣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祖秀,何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祖秀,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何荣发,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祖秀与被执行人何荣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27469.58元,于2017年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赣C×××××号小车,但未实际扣押。经查明,被执行人何荣发名下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王建华审 判 员 晏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