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国森与黄翠琴、邝金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森,黄翠琴,邝金海,曾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森,男性,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黄翠琴,女性,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邝金海,男性,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曾炳坤,男性,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关于陈国森与黄翠琴、邝金海、曾炳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赔偿款9668.45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曾炳坤的银行存款2177元(该账户已冻结),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执行款2127元退发给申请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炳坤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和粤A×××××的汽车两辆(档案),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除退发执行款2127元给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炳坤车辆(档案)两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