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国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70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鹏,汉族,中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农民。住彭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国鹏和朋友杨某等人在宁夏彭阳县孟塬乡朋友家喝酒,酒后被告人王国鹏驾驶×××号银色英伦牌小轿车拉乘杨某到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考试,行驶至镇原县开边镇幼儿园附近时迷路,又因酒后乏困便将车辆停靠在一岔路口处坐在驾驶室休息。21时许,镇原县公安局开边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发现×××号小轿车从路面下滑搁置,处警调查时发现王国鹏有酒驾嫌疑遂于当日23时许将其带至镇原县开边卫生院采集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国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及拍照,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王国鹏供述、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国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宇建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