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涛孝与陈对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孝,陈对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郭涛孝,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对召,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郭涛孝与陈对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对召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涛孝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去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