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清华、朱月雄与被告张淑容、廖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华,朱月雄,张淑容,廖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76号申请人:谢清华,女,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朱月雄,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与申请人谢清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淑容,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廖鹏,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谢清华、朱月雄与被申请人张淑容、廖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谢清华、朱月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淑容于2015年11月15日出售给被申请人廖鹏的房屋(该房屋位于××),申请人谢清华、朱月雄自愿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清华、朱月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谢清华、朱月雄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二、查封被申请人廖鹏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