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与郭日升、李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郭日升,李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87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瑞清花园一号楼首层铺08号。负责人:郑社佑,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郭日升,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被告:李平,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诉被告郭日升、李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中邦房屋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曾韶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