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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197号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竹园小区*座*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栓成,系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博,系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号楼*层。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系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起诉后,由于被告诉讼主体信息错误,现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5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创美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650元。审判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