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393号原告:关某,男,1988年3月27日生,满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关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