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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韦秋环与米某1、米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环,米某1,米某2,谢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033号原告:韦秋环,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其光,系韦秋环丈夫。被告:米某1,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米某2,系米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谢某,系米某1母亲。被告:米某2,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被告:谢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韦秋环诉被告米某1、米某2、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韦秋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秋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共2495元。由原告韦秋环负担2495元。审判员  莫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