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韦秋环与米某1、米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环,米某1,米某2,谢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033号原告:韦秋环,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其光,系韦秋环丈夫。被告:米某1,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理人:米某2,系米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谢某,系米某1母亲。被告:米某2,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被告:谢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韦秋环诉被告米某1、米某2、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韦秋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秋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共2495元。由原告韦秋环负担2495元。审判员 莫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