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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文合、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刘文合,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4号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大道大营段。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罕鸣,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金玲,女,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文合,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和三路39号楼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宋合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合、河南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159元,由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贵发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尚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