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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义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47号原告: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华程北街东团结东路北3区11段19-14号。法定代表人:XX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义天,成年人,现住镇赉县。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镇赉县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