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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颜孝清、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孝清,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颜孝清,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湖心路榴园小区4幢501室,身份号码3423011966041002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颜孝清与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北苑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北苑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