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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桂丰工贸公司与付波、闵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桂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波,闵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058-1号原告咸宁桂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咸宁桂丰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宪旗,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双泉村。被告付波,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邢城办事处龙头街道宿舍,身份证号码:420984197205311014。被告闵锋,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556号,身份证号码:420623197808026017。原告咸宁桂丰工贸公司与被告付波、闵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已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需转普通程序。本院认为,由于上列原因,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桂 萍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