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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双根、张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根,张卫,张某,孟庆风,张玲,XX,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双根,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卫,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11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庆风,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民委员会,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法定代表人:王焕忠。张双根等人申请执行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3709号已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西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8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权秀雅 微信公众号“”